芙蓉检察:爱犬被咬起纷争 故意伤害被判刑
2023-04-10 11:32:4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翔 | 作者:舒慧 | 点击量:7802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舒慧)“他答应我带咬伤的狗去宠物医院治疗的,等我道歉后又反悔了,我认为他在讲霸道……”又是一起因遛狗引发的冲突!近日,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提起公诉,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。

2022年9月28日05时许,杨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内遛狗时,朱某某家没有牵绳的大狗突然蹿出,与杨某牵着的犬只争斗、撕咬过程中将犬只咬伤。二人发生口角纠纷,杨某用手掐了朱某某的脖子。随后,朱某某带着犬只离开现场回家,告知其男朋友刘某某刚才所发生的事情。朱某某的男朋友刘某某赶至现场与杨某协商,杨某向朱某某道歉后,刘某某称因杨某动手打了朱某某,咬伤犬只一事相互扯平,不再赔偿。杨某气愤不已,从身后勒住刘某某的脖子,并持折叠美工刀划伤刘某某的脖子,致刘某某右颈部一处7.3cm、一处3.6cm裂伤,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。刘某某挣脱开后,杨某主动报警,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传唤到案。2023年1月6日,杨某向刘某某赔偿50000元,取得刘某某谅解。

检察官提醒:现实案例教训深刻,本案中就案发经过来看,杨某与刘某某因为养狗引发的社会矛盾并非个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四条对饲养人义务有明确规定: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害他人生活。广大群众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严守社会道德底线。饲养宠物时,给宠物狗佩戴牵引绳,并及时注意宠物狗的反应,避免伤及他人。同时,遇上矛盾纠纷,应理性处理问题,减少口角冲突,避免一时冲动让自己后悔终生。

一审:李翔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责编:李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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